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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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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手册

日期:2005-05-26 点击数: 来源: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为了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高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规范。

一、对教师的基础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关心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促进和帮助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三条  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

二、教学过程中的规范要求

(一) 备课

第五条  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继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六条  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努力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

第七条  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训的学时。

第八条  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制作教学模型、图表,应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课程讲授

第九条  进入课堂要服装整洁,注重仪容仪表,上课要讲普通话,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条  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和广度,贯彻少而精、因材施教原则,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疑点。

第十二条  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讲授最新学术观点,以开扩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辨别是否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主讲教师要重视课堂讲授的艺术性,积极改革教学方法,在努力讲好课的同时,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

(三)  课堂讨论

第十五条  课堂讨论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应事先拟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把握好讨论的方向,积极启发、引导学生,使讨论始终围绕论题中心深入开展。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论辩能力,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四) 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  助讲教师要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做好辅导答疑工作,没有配备助讲教师的课程,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承担,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

第十七条  助讲教师要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五)  作业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十九条  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指出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局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一般10-15%),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进入总评成绩内。

第二十一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作业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抄袭或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六)  实验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加强对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以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开放型的实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七)实习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执行《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有关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指导教师示范表演、讲解为辅。要严格执行实习大纲,严格管理。同时,要关心学生的生活,注意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指导小组都要认真地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学生实习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八)、课程设计、课程论文

第三十条  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根据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的要求,选择课程设计或提出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

第三十一条  按进程计划,检查学生课程设计或课程论文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结束或课程论文完成后,应组织评定或论文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课程设计(论文)成绩。

(九)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结合指导教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适当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以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要求每个学生阅读中文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并要求其写出2000~3000字左右的文献综述。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试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通过定期检查、质疑、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加强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评语。

(十)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命题、打印、校对、试卷保密、考试评分及试卷分析等工作。

三、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 不得在课堂教学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

(三)按照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打开BP机和手机。

(四)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参赛或病假的学生应安排补课(补做);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四十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一)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课。

(二)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上,或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三)担任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师请假,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三、教学纪律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 不得在课堂教学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其它错误的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与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二)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要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

(三)按照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打开BP机和手机。

(四)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认真考勤。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参赛或病假的学生应安排补课(补做);对无故缺课者,按旷课论;学生缺课、缺做实验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同意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四十条  教师的请假制度

(一)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如确需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课。

(二)主讲教师因请假而影响的教学内容,必须安排适当时间补上,或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请符合主讲教师条件的教师代课。

(三)担任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师请假,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四、教师的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学认真,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良好,学年教学工作量饱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学校批准后,应给予奖励:

(一)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负责或主要的参加重点校改项目或课程建设,经学院和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三)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四)研制出高水平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开出新的有一定水平的实验,对培养学生能力有显著的作用;

(五)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或国际各类竞赛,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

(六)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对获得优秀教学奖或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等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凡有迟到在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2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并作好考前准备;

2、未经申请、批准手续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或随意增减学时;

3、课前未充分备课,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4、实验指导教师未按实验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5天不报考试成绩,或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6、监考过程不负责任,不认真监考反而阅读书报或擅离考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3次以上,或未按监考要求提前到达考场,开考时仍未到者;

2、考前泄题或考后送分,或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3、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监考过程中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并进行庇护或说情;

4、考试结束后,未认真清点试卷,出现试卷失少;

5、考试或补考结束后,超过10天不报考试成绩;

6、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或因从事其它工作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7、漏订或错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收费推销教材。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公然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或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重大损失;

3、考试过程中玩忽责任,由于教师的原因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四)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在当年度考核中不能被推荐或评为先进或优秀,并按事故大小,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者,予以批评外教育,使其提高认识。视事故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同、通报批评;

2、严重教学事故者,除个人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外,还应与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并给予警告处分;

3、对重大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浙江教委浙教办(1997)222号文件《关于严肃处理教育部门干部、教师考试舞弊行为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经教学检查、教学质量测评、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老师,应责令其改进,经2次以上检查,测评均属效果差的,将不再聘任其担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

五、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