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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08-09-10 点击数: 来源: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省将启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为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特制订《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目的是要促进我省各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以下简称《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推动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巩固、扩大我省高职教育的发展优势,打造高职教育强省,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实施细则制订依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

3.«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

6.«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

7.本世纪初以来实施的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在推进学校基本建设、理清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思路、规范办学行为、丰富办学内涵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见附件三)做好«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工作,促进学校管理方式变革、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

(二)发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在丰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内涵、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实践中的创新与特色,寻找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中的不足和差距,并帮助“诊断”和“处方”。更好地巩固、扩大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优势。

(三)已有一届毕业生且未参加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0前完成评估,已参加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院校在2013年底以前完成评估。

四、评估原则

在遵循«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提出的评估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为彰显我省特色,结合我省实际,需强调以下原则。

(一)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

既要遵循教育部关于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宏观管理要求,也要通过评估彰显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实践与特色成果。

(二)分类指导原则

对不同发展阶段(新办院校和已有多年办学经验的院校、普通院校和示范院校)、不同类型(公办或民办)、不同行业背景的院校,评估过程中要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指出与其相适应的努力和发展方向。

(三)督促达标重在提高的原则

设置参评条件审查环节,督促参评院校达到办学的基本条件;现场考察注重深度访谈,通过和参评院校的平等交流,共同分析参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设置整改回访环节,督促参评院校按专家组整改意见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使院校在原有水平上有新的发展与提升;要特别关注院校发展的地方(行业)背景,引导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坚持特色办学,走错位发展、互补发展之路。

(四)自主、创新、灵活与开放原则

参评院校要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总体框架下,自主探索富有本校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机制;专家组要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创新评估方式、手段,灵活处理评估过程中出现的个性化问题,根据不同学校存在的不同问题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省教育厅要将学校评估结论、整改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建成效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原则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参与积极、评建成效明显的院校在省示范高等职业院校验收、教学建设项目评审、招生信息发布中给予政策激励;对于评建成效不理想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通过限制招生规模、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手段督促参评院校尽快改善人才培养工作。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未参加过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的学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此后每五年须接受一次评估。申请评估院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二)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

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院校

工科类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院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

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三)参评院校已经建立符合«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的«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并已纳入到日常教学管理。

不具备评估申请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在其有3届毕业生后、首次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前,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期满仍达不到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

七、评估组织

(一)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由省教育厅遵照报教育部备案的«实施细则»、«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实施。

(二)省教育厅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其中必须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和一线专任教师各一人。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员人数和名单。专家组人数一般以8人(含秘书)为宜。进校评估时间为2-3天。

八、评估程序及实施

 

二)评估实施

1.学校自评:各参评院校要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评估文件开展自评。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认真回顾总结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以采集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对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

2.学校申请:参评院校根据《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的总体安排在接受评估前六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3.条件审查:省教育厅在接到参评院校评估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参评院校参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准予按计划参加评估。对于审查未通过的院校,省教育厅要督促其加大投入,尽快达到评估条件,并指导其端正办学思想、领会评估精神,达到评估条件后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4.上报和公布材料

确定接受评估的院校,于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在上报材料的同时,把自评报告、《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行业)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学院主要专业和特色专业等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

省教育厅根据参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专业(群)数量、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确定专家组成人数和名单。专家组成员名单由省教育厅提前10天通知参评院校,征求学校意见,并在专家组进校时对社会公布。

6.现场重点考察

专家组在进校前通过校园网查阅参评院校的上报材料和«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预审,并确定现场考察重点。

现场重点考察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情况汇报、深度访谈、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实验实习实训条件)、听教师说课、现场专业剖析等,并视情况灵活采取其它考察方式。现场重点考察的时间为2-3天。考察结束后,专家组将评估考察意见反馈给学校,并附十条左右可操作性强的评估整改意见。

7.整改回访

参评院校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在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视学校整改情况适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回访。

九、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考察评估反馈意见旨在引导参评院校的办学方向,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通过专家组的“诊断”和“处方”,帮助学校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专家组将评估结论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予以审定,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评估考察意见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院校,参评院校根据评估意见制定并实施整改措施。

(三)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将采取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暂停教学建设项目申报等措施;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取消教学建设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四)教育部将从2008年起,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

十、评估纪律

(一)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各院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简化评估汇报、反馈程序。不举行开幕仪式,不得为评估准备专场演出,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考察或联谊活动。学校可为评估设置联络办公室,无需为专家专门配备联络员。评估专家名单确定后,学校不得拜访评估专家。

(三)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不得安排超过三星以上标准的宾馆住宿,主要在校内就餐。不得向专家赠送礼品和礼金,或变相发放补贴。专家评审费由省财政支付。

(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院校,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2年内不再聘为评估专家。

 

附件一: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二: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