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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信息公开

学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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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

日期:2005-12-16 点击数: 来源: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次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出入校门制度

(一)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进入校门要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

(二)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三)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未带证件者,门卫有权查询直至拒绝入内。

(四)来客来访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应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上课时间及晚上9时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五)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并按规定的地方停放,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校园,自行车及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

(六)装运或携带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资出校门,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自物品出校门凭本校批准的证件登记,门卫有权查询。

第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宿舍区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

(二)维护公共次序,公共场所严禁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三)严禁酗酒、赌博、吸毒(校园内禁止搓麻将)。

(四)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学院门口或进院内设摊叫卖,兜售物品。

(五)严禁在院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六)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院发出的布告,通知等。

(七)举办涉及学院外的文体活动前,须办理批准手续,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一)爱护教室、寝室、语音室、电脑室、电化室、娱乐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涂刻,擅自移动,拆迁损毁。

(二)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

(四)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财物管理,提高警惕,防止偷盗案件发生。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及禁令标志。

(二)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一经查获,除处罚外,一律没收。

(三)注意防火,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学生不得燃烧物品、明火照明、使用煤油炉等。一经查获,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一律没收。

(四)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五)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程度予以处罚和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校内临时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招聘的临时工,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待正式录用后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备案。

(二)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三日内持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暂住证手续。

(三)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

(四)本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在校工作人员的来客,一律不得在校园内留宿,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五)凡被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原因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六)按“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在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内举办各种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

(三)举办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先填写申请书,经批准后,将申请书及安全措施送保卫部门备案。凡有外籍人员参加的,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召开会议,办培训班,举行文体活动等,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及时与保卫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五)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他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对违反规定进行活动而损坏公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

(一)在批准的条件下,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鸣放高音喇叭。

(二)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经校卫同意,验证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停放。

(三)本校机动车辆晚上应停在车库内,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停放过夜的应经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包括球场,运动场)学开机动车辆,学骑自行车,双手离把骑车带人。

(五)三轮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停放地点,严禁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大楼门口和推入楼道内,对违反者,管理部门有权将车收存。

(六)公私三轮车、自行车硬照软照应齐全,对车照不符、无照者,保卫部门有权扣车,按无主车辆处理。

(七)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各种车辆进入校门,必须有危险品标志,并由专人负责押运和配置消防器材,有关单位应提前一天向有关部门备案。